一、安檢制度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和公安有關指示精神,結合各下屬單位實際情況,對所有旅客的行李,以及托運快件進行嚴格認真的安全檢查,確保旅客乘車安全。
2.每天按規(guī)定時間開關安檢機,在本機運作過程中,文明禮貌指導旅客將行李過安檢機,并嚴格進行監(jiān)控。
3.嚴格進行“三品”檢查,將“三品”堵截在站場及車外,發(fā)現有人攜帶“三品”進站時,要及時勸阻旅客攜帶上車,并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相關的解釋工作。發(fā)現有攜帶槍支彈藥的立刻向公安機關和值班領導報告,并做好保護現場的工作及做好應對策略防范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
4.對旅客宣傳教育,車站通過廣播向旅客宣傳“三品”的危害性和相關規(guī)定。安檢員必須佩帶安檢員的標志,文明上崗,對旅客耐心進行安全教育,要求乘客積極主動配合,搞好安全檢查工作。
5.每天必須做好安檢機的工作日志和檢查記錄工作,并將所繳物品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二、人員設置與隸屬
各站根據本站的實際情況設置專職安檢員,安檢員需經培訓及格能熟練操作設備方能上崗。其他安檢員可以兼職,安檢員納入各站安保辦人員編制,安保辦負責一切行包安檢工作。
三、安檢員職責
1.主動維持旅客進站秩序,引導旅客憑票有序入站,行李過機安檢;引導入站后的旅客迅速離開入口處,避免堵塞入口;
2.熟練掌握安檢機的正確操作程序和技能,努力提高對“三品”的認知能力;
3.監(jiān)測旅客攜帶行李,杜絕“三品”及其他禁運物品入站,收繳違禁品做好登記工作,下班時統(tǒng)一上交。
4.主動制止無票人員或非我站員工由入口進入候車大廳;提高警覺,對入站旅客進行細心鑒別,發(fā)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及時通報予以監(jiān)視;
四、行包安檢程序
1.安檢員在候車室入口處,引導旅客將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檢測儀行李傳送帶上送檢。
2.安檢員根據“逢包必檢”的要求,通過X光檢測儀對物品進行檢測。對X光檢測儀檢查發(fā)現下列情況,必須進行開包檢查:
(1)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
(2)發(fā)現似有利器、電池、導線、鐘表、粉末狀、液體狀、槍彈狀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發(fā)現似有容器、儀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況的。
3.安檢員根據“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開包檢查的物品,請物主自行打開箱包接受檢查;或經物主同意后,由安檢人員實施開包檢查。對可疑物品進行辨別,發(fā)現可疑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可疑人員,由安檢人員進行先期問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時聯系公安民警到場進行盤查。
4.安檢員應規(guī)范填寫《安全檢查工作登記簿》,全面記錄安檢工作情況。對收取旅客主動上交的危險、違禁品應當登記。
5.對旅客主動上交的危險、違禁品定期進行清理。
五、“三品”處理程序
1.安檢員發(fā)現超過旅客限量攜帶規(guī)定的少量危險性質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選擇交送站親友帶回或將該物品上交安保辦后方可進站乘車。
2.安檢人員發(fā)現嚴禁攜帶和托運的危險、違禁物品時,應當將物品及旅客、托運人交車站執(zhí)勤民警或撥打“110”,由公安人員到場處置。
3.旅客或托運人不配合安檢時,安檢人員應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經勸告仍不接受安檢的,應當拒絕其進站;經勸阻無效,仍強行進站或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應當撥打“110”,由公安人員到場處置。
4.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屬地公安派出所按規(guī)定處理。
六、X射線安全防護措施
為了有效地保證了操作及被檢測人員的安全,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下措施:
1、嚴禁在設備通電情況下,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暴露在鉛門簾里面(入伸手進安檢機內拿行李等)。確保在起動安檢機時身體任何部位沒有進入檢查通道內。
2、設備出現故障,相關人員不得自行維修,必須通知廠家進行維修。
3.為了保證維修人員的安全,AD系列設備設有二個聯鎖開關,任意一個聯鎖開關斷開都不會發(fā)射X射線。
4.AD系列設備傳送帶停止運行和通道中無物品時X射線不會發(fā)射。
5.設備在多個位置設置接地線,可以有效避免人員觸電和設備損壞。
6.皮膚不要接觸鉛防護簾,避免鉛中毒。
7.操作人員工作完畢,必須用清潔用品清洗手、臉等與射線有可能接觸的身體部位。
8.對安檢機專職操作員不定時發(fā)放健康飲品。
七、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1. 超過6個月沒有使用的設備請不要開機!必須先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對X射線發(fā)生器進行重新起動,否則可能導致X射線發(fā)生器損壞!
2. 必須確保是合格的操作員才能操作安檢機。
3.安檢機的安裝、電氣連接以及對機械和電氣部件的更換必須由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器件更換以后,相關的參數都要進行調整,然后才能正常使用。
4.如果安檢機的外殼部件、電纜、傳送帶或鉛防護簾被損壞,必須停止操作。鉛門簾損壞或者打開時,不能讓設備工作。
5. 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外殼板和部件必須由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打開。
7.禁止修改、變更有關系統(tǒng)安全性的任何部分。
8. 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只能用于檢查物品,嚴禁用于檢查人體或動物。
9.禁止坐或站在傳送帶上。
10.確保行李在檢測通道內或出口端沒有被堆疊!如果行李阻塞了檢查通道,在清理疏通之前應首先關機。
12.防止各種液體流入機器。如發(fā)生這種情況應立即關機。
13. 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及顯示器上的散熱口不能被擋??!
14. 系統(tǒng)工作前必須接地。主電源插座和安裝現場必須具備可靠的接地配置。
15. 設備工作時,盡量避免站立在通道出口、入口附近。
八、設備保養(yǎng)
根據設備的操作手冊正常開關機,對設備定期進行保養(yǎng)
1.設備應該安裝在通風、灰塵少、干燥的環(huán)境中,忌高溫、潮濕和日光的直接照射。
2.平常對設備除塵,用毛刷和吸塵器將灰塵清除干凈。
3.發(fā)現元件或者接線頭有松動的現象,要立刻進行緊固。
4.有元器件銹蝕時,必要情況下進行更換。
5.如果有元器件損壞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更換新的器件。6.維護時不能讓異物或者液體進入設備,以防引起漏電或者引發(fā)事故。
九、“三品”范圍
“三品”是易燃品、易爆品、危險品的簡稱,包括十大類物品:
(1)爆炸品。如雷管、炸藥,導火索、鞭炮、煙花、發(fā)令紙(打火紙)等;
(2)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節(jié)油、油漆等;
(3)易燃固體。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
(4)壓縮氣體類。如打火機氣體、液化石油氣等;
(5)易自燃的物品。如黃磷等。
(6)毒害物品。如砒霜、敵敵畏等;
(7)腐蝕性物品。如硫磺、鹽酸、硝酸、氧水等;
(8)放射性物品。
(9)氧化劑類物品。
(10)遇水易燃燒物品。如金屬鈉、鎂、鉛粉等。
十、相關法律解釋
(一)《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七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二)《刑法》:*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fā)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fā)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六)《汽車旅客運輸規(guī)則》:
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衛(wèi)生,不能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1.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有可能損壞、污染車輛和有礙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動物(本規(guī)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
5.尸體、尸骨;
6.法律和政府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
(七)《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
第三十四條 托運的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物和其他易腐貨物、易污染貨物、貨幣、有價證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運輸的貨物等。